2023-04-06 14:57 中国掷球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结合掷球项目实际情况,为规范中国掷球协会主办的各类国际、国内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比赛(综合性运动会或团体赛)各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主管单位或地方协会、俱乐部会员单位等)须与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掷球协会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严禁假赛黑哨、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条 中国掷球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在中国掷球协会和小球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小球中心、中国掷球协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等。
第四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中国掷球协会于比赛举办前,由竞赛裁判委员会拟定的裁判员名单并进行赛前公示。由中国掷球协会提名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重大比赛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并提前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原则上全国级或以上的比赛,选派国家级或以上的裁判员担任,特殊优秀一级裁判员报中国掷球协会批准
(三)回避的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或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四)就近的原则
在华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比赛,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五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竞赛裁判委员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人选,报中国掷球协会批准。
(二)中国掷球协会在官方网站年度公示裁判员注册名单和各项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
(三)各参赛单位或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并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
第六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比赛总(副)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或由中国掷球协会单独组织的专家,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和中国掷球协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裁委会对参与执裁工作的临场主要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
(二)中国掷球协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七条 竞赛裁判委员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中国掷球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总(副)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九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总(副)裁判长提出,提交竞赛裁判委员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总(副)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竞赛裁判委员会同意并报中国掷球协会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竞赛裁判委员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中国掷球协会,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中国掷球协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十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赛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体育总局小球中心和中国掷球协会所有。